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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民办幼儿园地址变更
办事规程
办理对象 宝安区注册的民办幼儿园
办理条件 新址条件必须符合深圳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所需材料 (一)《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和《深圳市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核准登记书》一式三份(可从“宝安教育在线”下载) (二)举办者提交变更注册地址的申请报告 (三)原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属原村办园转制的需提供股份合作公司会议纪要) (四)变更后新地址的校舍状况及来源 1.标有详细尺寸和各区域面积的校舍建筑设计图或分层平面图(建筑设计图验原件交复印件,分层平面图交原件) 2.室内外使用面积统计表(交原件及电子稿) 3.从三个以上角度反映校园外观及周边环境的图片5张及多角度反映活动室、功能室情况的图片5-8张(交打印图片及电子图片) 4.属自建校舍的,需提交产权证明;属租房办学的,需提交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以及房屋产权证明;校产属捐赠性质的,需提交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文件,注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五证” 1.注明教学用途,明确抗震等级的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2.注明教学用途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食品卫生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无食堂的免交) 4.卫生保健合格意见(交原件) 5.环境评估意见(交原件。配套园和具有房产证的民用房免交,厂房改造或周边存在环境隐患的需提交) (六)变更后新的办学章程 (七)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教育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3.审查。受理后,区教育局业务科室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以及安全专项检查,组织专家组对办园场地进行现场核查 4.批准。结合安全专项评审意见、专家组实地检查意见及相关部门意见,业务科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对同意变更的,在宝安教育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则批复变更。区教育局于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9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举办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批复。对不予批准的,需书面说明理由。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窗口或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网上办理流程 http://bsdt.baoan.gov.cn/map_lct.jspx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90工作日
承诺期限:90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主管部门 深圳市教育局
受理机构 宝安区教育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十一条。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五、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