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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民办中小学筹设审批
办事规程
办理对象 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办理条件 办学场地须符合《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深教规〔2008〕1号)
所需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 1.内容应当包括: 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签字(指模)、盖章; 3.学校所在街道教育办签署意见、盖章。 (二)举办者资质(验原件,交复印件) 1.举办者是个人的,需提供举办者的身份证及简历,公安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原件),注明现详细住址、联系方式; 2.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 (三)经费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1.由银行出具的500万元以上举办者的存款证明; 2.举办者为两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 (四)校产来源(验原件,交复印件) 1.属自建校舍的需载明产权; 2.属租赁校舍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 (五)合作办学的需提供合作办学意向书(原件) 1.统一办学思想、办学目标; 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窗口办理流程 举办者备齐申请材料递交至当地街道教育办,由街道教育办对举办者合法性和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再报送宝安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科提出申请。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科受理后,先组织对学校场地进行专项检查,最后由民办教育管理科提出最终审查意见,报区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网上办理流程 http://bsdt.baoan.gov.cn/map_lct.jspx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90自然日
承诺期限:90自然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主管部门 宝安区教育局
受理机构 宝安区教育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