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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民办中小学正式设立审批
办事规程
办理对象 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办理条件 办学场地须符合《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深教规〔2008〕1号)
所需材料 一、前期已提出筹设申请的: (一)筹设批复(复印件)(二)筹设情况报告(原件)学校所在街道签署意见、盖章(三)学校章程(原件)章程需要有首届董事会成员5人以上签名。 (四)《宝安区民办学校注册登记书》(原件)一式三份(区教育局、街道教育办、学校各一份)(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资产验资报告(原件)(六)提供“三证”: 1.房产证(验原件,交复印件)或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原件); 2.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有食堂的,提供食堂卫生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七)校长、会计、出纳资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校长身份证、毕业文凭、技术职称证、上岗证; 2.会计、出纳身份证、毕业证、会计证。 (八)产权证。 租赁校舍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九)联合办学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1.统一办学思想、办学目标; 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3.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十)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原件)二、未经提出筹设,直接提出申请设立的: (一)申请报告(原件)1.内容应当包括: 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签字(指模)、盖章; 3.学校所在街道教育办签署意见、盖章。 (二)举办者资质(验原件,交复印件)1.举办者是个人的,需提供举办者的身份证及简历,公安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原件),注明现详细住址、联系方式; 2.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 其他同上第(三)至(十)项。
窗口办理流程 举办者备齐申请材料递交至当地街道教育办,由街道教育办对举办者合法性和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再报送宝安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科提出申请。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科受理后,先组织对学校场地进行专项检查,最后由民办教育管理科提出最终审查意见,报区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
网上办理流程 http://bsdt.baoan.gov.cn/map_lct.jspx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90自然日
承诺期限:90自然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主管部门 宝安区教育局
受理机构 宝安区教育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