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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学校安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17 信息提供单位:

  深宝教〔2014〕109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学校安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教育办,各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深圳市宝安区学校安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2014年4月18日

  深圳市宝安区学校安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和《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所有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分级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对全区学校实行安全分级,根据检查与考核的情况,将全区学校安全分为A、B、C、D四个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安全等级评定方法:以《深圳市宝安区学校安全分级评分标准》为参照,逐一打分,通过学校自评、街道教育办初审、区教育局终审,最后确定学校安全等级。

  第五条  直属学校,先由学校自评,再由区教育局根据考核情况,决定安全等级。

  街道学校,先由学校自评,再由街道教办根据检查情况给出初审意见,最后由区教育局根据考核情况,决定安全等级。

  第六条  根据考核情况,最终得分180分以上(含180分)为安全A级学校,160-179分为安全B级学校,140-159分为安全C级学校,140分以下为安全D级学校。

  第七条  对学校安全实行差别化管理。A级学校,实施简化监督管理,区教育局或街道教育办每三个月检查不少于1次;B级学校,实施常规监督管理,区教育局或街道教育办每两个月检查不少于1次; C级学校,实施强化监督管理,区教育局或街道教育办每个月检查不少于1次;D级学校,实施高风险整治监督管理,在校大门悬挂“宝安区学校安全隐患重点整治单位”警示牌,区教育局或街道教育办每半个月检查不少于1次,学校每半个月上交一次整改报告。

  第八条  学校的安全等级,原则上以学期为限,每学期开学初根据上学期的表现和学校情况重新评定安全等级。

  第九条 被评为D级的学校,在第二学期开学前必须提交升级报告,如果经重新评定还未能升为C级且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仍未整改的,由区教育局根据《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学校的安全级别实行动态管理。全区任何一所学校,在教育局平时的抽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不合标准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又未及时整改的,立即作降级处理;各街道学校,在街道教办的抽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合标准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又未及时整改的,可立即作降级处理,降级结果需报教育局安全科备案。被降级的学校,本学期内不得上升为高一级别。

  第十一条  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分级管理工作,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度,确保安全分级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深圳市宝安区学校安全级别评定申报表

 

深圳市宝安区学校安全级别评定申报表

学校 

(盖章) 

  

安全 

责任人 

  

职务 

  

联系 

电话 

  

安全 

管理人 

  

职务 

  

联系 

电话 

  

自评 

等级 

  

自评 

分数 

  

存在隐患及整改意见 

  

  

  

  

  

  

  

  

  

  

  

教办意见及初评等级 

  

  

  

  

教办盖章 

     

  

  

区教育局意见及等级终审 

  

   

  

  

盖章 

       

  

学校最终等级 

  

  

                       
 

注:等级评分表(附件)及等级评定申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上报(直属单位一式二份),审定后学校、教育办、教育局各留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