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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关于换发“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与2016年学位申请有关问题的说明

市教育局关于换发“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与2016年学位申请有关问题的说明

 

就广大市民关心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换证是否影响2016年中小学学位申请的问题,市教育局进一步说明如下:

  一、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居住证是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享受相应权益、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定凭证”;第三十一条:“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条件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教育等方面相应的权益”。根据《条例》规定,非深圳户籍家庭在我市申请义务教育公办学位,需提供《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二、在2016年义务教育新生招生工作中,市教育部门已充分考虑到新、旧居住证的办理和使用的衔接问题,经与公安部门充分沟通,采取了三条措施:一是旧的居住证只要是在2015年6月1日还仍然有效的,有效期自动顺延12个月。在申请学位时,视同持有新证,可参加积分入学;二是市、区教育部门将学位申请材料中《居住证》的核验环节,提前到5月份完成,避免了在6月份居住证失效的部分家长的担心;三是市、区教育部门专门设置了咨询电话,为家长在报名期间因居住证造成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对报名期间已办理到新居住证的家长资料,及时在网上报名数据中予以更新。

  三、从2005年开始,非深圳户籍子女在我市申请义务教育公办学位,就已要求审核监护人的本市居住证,该做法已经实施了11年。新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14年10月底出台。之后,我市有关部门已进行了广泛宣传,要求广大市民尽快依法依规办理居住证。据统计,至2016年4月14日为止,全市小一报名申请学位已达12.6万人,其中持《居住证》网上报名的非深户籍己有7万多人。

  市教育部门提醒广大家长,要及时了解办理居住证的有关规定和条件,及时办理居住证,以免影响享受公共文化、社会救助、就业扶持、基本公共教育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