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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宝安区关于实施载体优先 拓展产业发展空间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推动产业载体从土地增量开发向存量优化转变,拓展高端产业发展空间,促进产业集聚发展、集约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总则

  第一条 新型产业载体范围。本措施所指新型产业载体是指达到一定标准、经过相关部门认定的新型产业园区和新型商贸区。新型产业园区主要指新兴产业园、总部基地、科技创新园、先进工业园、创意产业园、现代物流园区以及创新产业用房等。新型商贸区主要指城市综合体、大型购物中心、大型专业市场、特色商业街区及商务楼宇等。

  第二条 规划建设基本原则。新型产业载体布局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新型产业园按照“生产、生活、生态”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新型商贸区应特色鲜明、业态良好、设施配套、辐射力强,能充分展示我区国际化现代化城区形象。

  二、加强空间资源保障

  第三条 加大土地整备力度。充分发挥区投资管理公司、建设投资公司投融资平台作用,积极创新多个利益群体共赢的征收补偿机制;结合大空港地区规划建设,加快填海造地申报工作,拓展产业发展空间资源。挖潜清理插花地、边角地等零星土地资源。

  第四条 加快产业用地供给。做好重大产业项目前期工作,加强与各级、各部门的沟通协调,提高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供应比例,将我区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需求优先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推动列入市土地供应计划的产业项目尽快参与“招拍挂”。

  第五条 大力推进城市更新。加快土地和厂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和城市发展,加强城市更新单元整体规划编制,重点鼓励支持“工改工”城市更新项目。大力推行政府引导、多方参与以及统一规划、统一申报、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招商的城市更新模式,合理提高容积率,规划建设较大体量的新型产业载体。

  三、创新载体开发机制

  第六条 加强对载体建设统筹引导。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办公室(园区办),负责产业载体的规划审定、标准认定、监督管理、宣传推介、政策扶持、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统筹区主导的产业载体规划及改造建设,规范和引导区属国企、集体经济和企业等投资的产业载体建设活动。各街道可视情况成立相应的机构。

  第七条 完善重大载体建设推进工作机制。对重大产业载体规划建设项目,成立由区主要领导任指挥长、相关街道和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指挥部,区高新园区投资开发公司、相关街道派出驻点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解决项目申报、规划协调、利益分配、跟踪服务等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四、加大新型载体建设扶持

  第八条 支持旧工业区改造为新型载体。“三类”企业(区属国企、街道投资公司、社区股份公司,下同)主导建设的城市更新项目,主要用于区政府安排的项目或作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按园区占地面积,给予“三类”企业每平方米10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贴。拆除重建类项目,按新建建筑面积,给予“三类”企业每平方米1000元、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建设补贴。综合整治类项目,按改造后的建筑面积,给予“三类”企业每平方米200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改造补贴。

  第九条 鼓励优势企业参与旧工业区改造。总部企业、上市公司、跨国公司等优势企业与“三类”企业合作,主导改造建设新型产业园区,且优势企业获得产权的办公和产业用房占园区建筑面积超过30%以上的,对优势企业给予改造升级项目贷款50%、最高200万元的贴息补贴;其园区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优势企业办公和产业用房占园区建筑面积的比例,给予“三类”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大力推行定向租赁模式。“三类”企业按照总部企业、上市公司、跨国公司等优势企业的要求,对所属的旧工业区进行改造,定向租赁给优势企业,并且租期在10年以上的,按原物业前2年的平均月租金,综合整治类给予“三类”企业3个月、不超过100万元的租金补贴,拆除改造类给予“三类”企业12个月、不超过300万元的租金补贴。专业园区管理公司整体租赁旧工业区进行改造升级,并租赁给优势企业的,参照“三类”企业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多渠道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调动各方力量投资建设一批可租可售、产权可分割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将产业空间配置从以土地为主向产业用房为主转变。确权后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凡被认定为区级孵化器或育成中心的,按区级孵化器标准给予入驻的孵化企业三年以内、每月每平方米最高20元的房租补贴,单个孵化器或育成中心最高补贴面积6千平方米。

  第十二条 大力推进现代商贸区建设。对商业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经认定的城市综合体,开业时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800万元的奖励;对营业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购物中心,开业时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营业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专业市场、产品展示销售交易中心,开业时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培育发展楼宇经济。对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纳税额超过3000万元的新建或改建的单体商务楼宇,给予运营主体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打造品牌产业园区。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自主创新示范区、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的产业载体,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新型科技园区、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国家产业基地、文化产业基地认定的产业载体,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市级相应称号的产业载体和深圳市特色工业园称号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加强产业载体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 完善新型产业园区服务。政府主导的、规模较大的产业园区,由区、街道办牵头成立园区管委会,统筹协调园区规划建设、招商引资、行政审批及管理服务等事项。鼓励产业园区内的企业成立自治组织,经考核认定的自治组织,按其管理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元、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

  第十六条 强化监督考核机制。由园区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管理与服务办法每三年对产业载体进行一次复核,对不合格的撤销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对已经授牌的产业载体,如发现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等情况,撤销称号,并退回已奖励、资助和补贴的各项资金,该投资运营主体三年内不得在我区申报任何项目。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与《关于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意见》(深宝发〔2009〕1号)及其附件不符之处,以本措施为准,不予重复扶持。本措施由区经济促进局统筹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