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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0〕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低收入居民救助制度,保障我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扩大社会救助的覆盖范围,提高我市社会保障水平,根据《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市低收入居民的申请,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项目救助以及必要的临时救助。

  第三条 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坚持保障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鼓励就业、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以下简称“认定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市政府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居民实际生活水平适时调整认定标准,并予以公布。

  低收入居民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认定标准的户籍居民,包括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以下简称“低保人员”)及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认定标准的居民(以下简称“低保边缘人员”)。

  第五条 低收入居民根据困难情况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项目救助和临时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指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收入居民实施的生活救助。

  项目救助是对低收入居民实施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养育扶助、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等方面的专项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针对低收入居民遭受自然灾害等意外实施的临时性、应急性救助。

  第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的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保障、教育、司法、住房建设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做好相关的救助工作。

  第七条 对低收入居民救助所需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列入各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坚持以政府救助为主,鼓励和倡导其他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对低收入居民给予帮扶。

  第二章 低收入居民项目救助

  第八条 低收入居民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的,可申请享受养育扶助金:

  (一) 学龄前婴幼儿。

  (二)在全日制学校就读。

  (三) 患重大疾病或二级以上残疾或生活不能自理。

  养育扶助金按月发放,低保人员发放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低保边缘人员发放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一名家庭成员只能享受一份养育扶助金。

  低收入居民家庭中有两名以上残疾人且残疾人员无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以及子女未满18周岁或子女已满18周岁仍在校读书的单亲家庭,可申请享受一份养育扶助金。

  重大疾病是指《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中规定的有关门诊大病。

  第九条 无业低收入居民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或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可申请获得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的全额资助。

  第十条 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低收入居民可以申请免学生服费。

  在本市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普通班、普通技工学校及“五专生”前3年)有正式学籍的低收入居民可以申请免学杂费、学生服费。

  就读全日制大专以上学校的低收入居民,可申请享受大学生学费资助。在读全日制大专、本科、硕士及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年的新生,资助全年学费,对其余学年的在读学生,资助50%学费。

  第十一条 低收入居民可申请享受廉租房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十二条 低收入居民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体系,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各项促进就业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低收入居民可以申请享受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 低收入居民符合多个项目救助条件的,可以就每个项目逐一提出申请。

  第三章 低收入居民临时救助

  第十五条 低收入居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区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自然灾害、疾病、突发意外,造成人员死亡、家庭劳动人口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家庭财产损失较大等严重后果的。

  (二)诉讼费、医疗费等支出较大,依靠低保救助、项目救助仍无法解决困难的。

  (三)因刑事、民事案件受害致贫,无法从相关渠道获得补偿,依靠低保救助、项目救助仍无法解决困难的。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主要由各区实施,视申请人的困难状况,可给予1000-6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十七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可结合本章规定,制定残疾人康复专项救助办法。

  第四章 项目救助、临时救助的审批

  第十八条 低收入居民申请项目救助和临时救助的,应进行低收入居民的资格认定,取得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以下简称《低保边缘证》)等低收入证明文件。

  低保边缘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低保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 养育扶助金、临时救助金的申领办法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其他专项救助的,由申请人持《低保证》或《低保边缘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救助。

  (一)申请资助医疗保险费的,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办理参保后,由福利彩票公益金向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二)申请免学杂费、学生服费的,每学期学生开学注册时向所在学校申请,所在学校审核登记后,给予免收。区属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将享受有关费用减免的学生名单及《低保证》或《低保边缘证》复印件和免收金额报区教育部门汇总后报市教育部门;市直属中小学直接将上述材料报市教育部门。市教育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核实后,将减免的费用划拨学校。

  大学生申请资助学费的,由申请人持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文件,以及入学通知书、学校缴费通知书、学籍证明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慈善会、区民政部门申请有关费用。

  (三)申请住房救助的,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房[2008]38号)的有关申请程序办理。

  (四)申请就业援助的,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到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申请时无需另行提供经济状况的其他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有关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低收入居民,申请时在我市连续工作生活一年以上,且申请前连续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超过一年,因重大疾病、突发意外造成困难的,可向居住证发放地申请临时救助。

  第二十二条 教育、住房建设、卫生、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制定有关社会救助政策时,应当统筹考虑本办法规定的救助内容,合理设定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 “高于”均包括本数,“以下”、“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各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