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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办理

事项名称:新生儿出生入户(派出所受理,市局审批)
办事规程
内容
新生儿出生入户(派出所受理,市局审批)
法律依据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条件

  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且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户籍居民,经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本市出生入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本市父母户籍地申报出生登记。

  1.再婚政策内二孩及以上;

  2.非婚生育婴儿。

  注:1、根据《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申报前需先行经本市父(母)户籍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同意。计划生育证明信息已通过深圳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共享使用,申报入户登记时不需提供纸质《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2、高校在读学生的婴儿应在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母)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如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在读学生集体户口,应在婴儿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地申报。如婴儿父母毕业满2年,但户口仍属高校集体户学生户口的,应在父母户口迁出后,在迁入地申报出生登记。

申请材料

  1.《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不需填写,受理后需申报人签名确认);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收取副页);

  3.婴儿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的应分别提供死亡证明文书、失踪判决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父母的婚姻法律文书。属离婚或再婚的,还需提交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因丧偶再婚的,除提供死亡证明文书外,如该证明及户口簿不能反映夫妻关系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出具证明夫妻关系的相关材料;

  5.申请人父母属未登记合法婚姻关系的(非婚生育子女),视情况还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信息完整、属实的,父母双方到场,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并签字确认子女随父或母申报出生登记。生父母一方无法找到或不配合到场办理的,由另一方在《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上详细说明;

  (2)父母信息虚假或未登记父(母)信息的,需更换《出生医学证明》,确保与申报材料一致;

  (3)随母亲登记的,如只能提交母亲单方身份材料或《出生医学证明》上只有母亲信息,需提供申请人出生医学档案,必要时由母亲填写《亲子鉴定申请书》,经公安市局核准后到指定机构做亲子鉴定;

  (4)随父亲登记的,受理时由父亲填写《亲子鉴定申请书》,经公安市局核准后到指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6.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父母信息填写不完整、出生地非父母户籍地、长期居住地或证件存疑的,还需提供盖有发证机关公章的婴儿出生医学档案复印件及申请人父(母)的书面情况说明;

  (2)《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出生医学档案与《出生医学证明》内容不符的,需更换《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信息不真实的,监护人可申请在市公安局指定或本市其他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凭鉴定结论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关申请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子女关系真伪存疑,申报人无法有效举证,也未能通过其他方式调查核实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4)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在读学生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婴儿父母的集体户口页或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及婚育情况证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及与婴儿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5)满三周岁婴儿的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原始疫苗接种本、入园档案或学籍档案等辅助证明材料。

申请受理机关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外部办事流程

  1.申报人持以上材料向拟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现场受理,签发《户政业务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现场告知理由或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户籍地公安分局审核,市公安局审批,25个工作日内审结,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3.申报人收到公安机关同意办理的通知后,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政业务受理回执》、婚姻法律文书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满十六周岁的,应同时到场,持《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采集检测回执》和居民身份证照片1张,申领居民身份证。

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户口薄,不设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经许可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即取得深圳市常驻户口居民身份。
收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修订时间:2016-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