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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和《规定》,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所述方式申请获取信息。

  《指南》将根据需要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深圳政府在线”(www.sz.gov.cn)或本单位的网站(www.szpl.gov.cn)上查阅或下载《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深圳政府在线”(www.sz.gov.cn)或本单位的网站(www.szpl.gov.cn)上查阅《目录》和相关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公开网址为“深圳政府在线”(www.sz.gov.cn)和本单位网站(www.szpl.gov.cn)。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三)公开时限

  各类依法涉及本单位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15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单位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本单位将依法处理。

  本单位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目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信息。

  (二)受理机构

  本单位受理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办公地址:(规划类)暂为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土地房产类)暂为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

  办公时间: 9:00-12:00,14:0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82105846(综合业务咨询),23965593(信访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83949002(政务传真),83949044(行政文件传真)。

  通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邮政编码:518034。

  电子邮箱:szfdc@szfdc.gov.cn。

  (三)申请的提出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可在“深圳政府在线”(www.sz.gov.cn)或本单位网站(www.szpl.gov.cn)上在线提交申请,也可在本单位业务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表可在本单位网上上下载后自行打印。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

  (四)申请的处理

  本单位在收到在线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具体内容,或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掌握但不主动公开的信息,若可公开,则可在网上确认身份后查询,或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相关窗口领取;若不可公开,则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则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则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本单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流程图:

  

  三、救济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纪检监察电话:83788585,电子邮箱: szfdc@szfdc.gov.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邮编:518034。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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